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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合同类文章的日语翻译

法规合同类文章是指在大到ー个国际组织、小到买卖双方的范围内,规定权利和义务、明确作为和不作为的应用类文章。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必须符合正确规范、严肃周密、讲究效率等特点。在这一点上,汉语与日语的法规合同类文章有其共同之处,即都具有相对稳定的撰写格式,措辞必须准确、简练、明晰,避免冗长拖迤,产生歧义。同时,日语与汉语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语言体系,语法、表达习惯等差异所造成的表现方式上的不同之处也很多。因此, 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的过程中,除了掌握日汉同类文章共通的固定撰写方法外,还应从译语的角度理解原文,进行翻译的再加工。下面从翻译的角度对日、汉语法规合同类文章做简单比较。

1. 相同点
1)都有固定的书写格式。例如:汉语法规类文章,大多以“在何种背景下,为达成某一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或经过政府审议)制定本条例(办法、规章等)如下”开头。汉译日时, 是有相应格式可循的,其典型译法包括:

另外,在正文中常常会出现条款中包含各个细则的情况,在翻译这类内容时也有固定格式可以参考。例如: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ニ)(略)
(三)(略)
(四)   (略)
译成日语时,应注意在每项细则结尾部分加上「こと」,与总条H中出现的「原則』相呼应:
外国投資家に上場会社の国有株及び法人株を譲渡する場合,以下の原則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国の法律法規を遵守し、国家経済安全及び社会公共利益を維持調整し、国有資産の流失を防ぎ、社会の安定を保持すること。
(ニ)……こと。
(三)……こと。
(四)……こと。
再如合同类文章中规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时,日语合同文章的惯用写法为:「甲は…… 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这种句型多用于明确责任或义务,相当于汉语的“甲方应(必须)……”, 「てはならないJ则应译为“不得……”,表示权利的说法日语一般为「乙は……ことができる」, 汉语为“乙方可……”,相反「ことができない」与汉语的“不可……”是对应的。

因此,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时,首先应理解原文意思,明确哪些部分是说明目的的,哪些是在总条目之下分述细则的,哪些是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哪些又是说明应享有的权利等等, 才能在原则性的问题上不出错。

2) 用词简练、准确。

法规合同类文章属于行政应用文范畴的文体,因此,行文必须讲究效率,言简意賅。例如在将日语合同书译为汉语时,除应将意思翻译准确外,还应注意尽量省略“的”“了”之类虚词;有些双音节词汇如不影响原意可改为单音节词汇,如“但是”可省略为“但”,“或者”可省略为“或”,“并且”可省略为“且”,“除了”可省略为“除”等等。汉译日时,也应通过省略助词、使用汉字词汇等方式,缩减字数。如:“审核”包含经审查后核准之意,即「審査したうえで許可する」, 译成「審査許可」则比较简练,再如:“外商……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译为「外国投資家は……再びその購入した持分を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意思虽正确,但不如「外国投資家は……その購入した持分を再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るJ更简练。类似译法还包 括:“转让后”「譲渡した後(あと)」可译为「譲渡後J,“公伤”「業務に起因した負傷」可译 成「業務上負傷j等。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规合同类文章,词语的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应特别注意 用词准确无误,以免造成歧义。例如:“适用”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日语中有其固定说法「適 用するJ,如将其译成「準用する」就会造成歧义。二者区别在于「適用する」表示某项法 规只对某种特殊情况具有效力,而「準用する」则表示某项法规作为参照物可借鉴于其它情 况产生效力。又如,日译汉例文中出现的「過料(かりよう)に処する」不能简单译成“处 以罚款”,因为在日语中还有另ー个表

示罚款的词「科料(かりよう)」,二者区別在干「過 料」为行政性罚款,「科料j为刑事罚款,所以在译成汉语时必须加译“行政性罚款”意思 才准确。

2.不同点

尽管日语与汉语的法规合同类文章具有很多的共同点,但毕竟分属两种相对独立的语言体系,表达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翻译时,一方面要坚持法规合同类义章的固定格式,另一方面应掌握灵活的翻译技巧,不能过于拘泥于原文。根据中日语种在词法、句法、表达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应在翻译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同形异义词

日语与汉语的同形异义词很多,但意思却相去甚远。如“外商”与「外商」,汉语的“外商”为外国企业家、外国投资家,而日语的「外商」指外卖窗口、或露天摊販,因此日译汉时应根据具体意思译成「外国投資家」。又如汉语的“协商”译成日语时应为「協議」,不能译为 「協商」,后者在日语中的意思为“条约”作名词用。在翻译时,要正确区分同形异义词的意义, 不能盲目将汉语词汇照搬到日语中。

2) 被动句与主动句的转换

有学者将日语称为自然主义的语言,即通过被动句来表示事物自然而然成为某种状态;汉语 为人本主义语言,即通过主动句突出人的作用。这种特点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时也会表现出 来,即表达同样的意思,日语往往使用被动句,而汉语则习惯使用主动句。如:

農林水産大臣は我が国が加盟している国際機関において取り決められたまぐろ資源の保存及び管理を図るための措置が我が国の漁業者によって遵守されるよう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 ければならない。

农林水产大臣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国内渔业工作者遵守国家与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资源保护及管理措施。

原文中两处使用了被动句,日译汉时,将被动句转换为相应的主动句,更符合汉语语言习惯。

3) 可译与不可译

翻译是文化的翻译,对文化背景不同的两种语言进行翻译时,不应追求一字一句一一对应。要在分清可译与不可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翻译加工。比如,

農林水産大臣は、まぐろ資源の動向、まぐろの需給事情その他の事情の変動により必要が あるときは、基本方針を変更するものとする。

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金枪鱼资源的发展趋势、金枪鱼的供需情况及其它情况的变化,如有必 要应变更基本方针。

原文中出现的「ものとする」与「なければならないJ的意思相近,表示应该……,但多 在规定身分地位较髙的行政长官的责任时使用,含有尊敬、委婉的语气,若想从汉语中找到完全对应的词是很难的,因此,可不译出,这样并不影响文章的意思。

 

4) 语序的调整

汉语表达方式忌讳“头重脚轻”,即主语或修饰中心词的定语过长的现象。日译汉时,可适当调整语序,以避免句子的繁冗。如,まぐろ資源の保存及び管理の強化を図るための所要の措置を講じ、……。

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金枪鱼资源的保护及管理,……,

如果直译,这句话就要译成“采取以加强金枪鱼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为目的的必要的措施”, 将定语中目的部分挪到后文中,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5)文采

尽管法规合同类文章属干格式相对稳定的应用文体,但在翻译时,也应该避免重复,注意 在节奏韵律等文采方面下工夫。如标题的翻译:

关干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何处理第一个“关子”和第二个“有关”是翻译的难点也是亮点。将“关干”和“有关” 都译为「関する」,不容易理解句子层次,且给人重复的感觉。首先应分清该题目的层次,第 —个层次是说明通知的性质(关于……问题的通知),第二个层次说明问题的内容,是核心部分, 修饰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与被修饰语(有关问题)的关系比较紧密,因此应将这ー层次中出现的“有关”译为「に関する』,通过动词的连体形加强定语与中心词的联系;第 —个层次的“关干”译为「についての」,借助格助词丨の」的出现相对弱化定语与中心词的 关系,突出核心内容。

法规合同类文章的行文也应适当注意字里行间的节奏感,以增强文章的气势。以口译汉为例:

前条の規定による報告をせず、又は虚偽の報告をした者は、三十万円以下の過料に処する。不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或有虚报瞒报者,处以30万日元以下行政性罚款。

译文将「虚偽の報告」译为“虚报”(多报)和“瞒报”(少报),既使意思完整,又通过 四字词组增强了行文的节奏感与气势。